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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法典培训具有五点现实意义

西南政法大学干部培训   浏览次数:179   发布日期:2020-11-24

  民法典是我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民事权利保护的宣言书,是新中国民事立法的集大成者。它的颁布在我国法治建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对我国法治、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带来更积极、更全面、更规范的影响,也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因此,加强民法典培训对于各级干部来说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具体有以下五点:

民法典培训

  (一)加强民法典培训,知悉民法典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

  自罗马法起,法律可以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它们分别确认公权与私权。法治的基本要义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一般认为,保障私权是由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实现的,而规范公权是由公法承担的。但实际上,民法典在确认和保护公民各项民事权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促进权力依法行使的作用。民法典明确了解决各类民事纠纷所适用的基本法律规则,保证法官正确审理民事案件、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各级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从民法典对于规范公权力所发挥的作用来看,它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二)加强民法典培训,明确民法典在民事领域是基础性法律。

  民法典是私法,从整个私法体系看,民法典是基础性法律,它是私法领域的基本法。现代社会民事关系纷繁复杂,不仅需要民法典调整,还需要大量的民商事单行法进行调整。我国历来实行民商合一体制。在民法典之外,还存在大量的单行民商事法律,它们并没有入典,它们与民法典之间是什么关系呢?从整个私法体系看,民法典是基础性法律。在所有调整民事主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私法规范中,民法典因其内容的完备性、体系的完整性、调整范围的宽泛性、价值的指导性等特点而居于基础性地位。

  (三)加强民法典培训,掌握民法典如何推进民事立法的体系化。

  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我国民法典的颁布有力地促进了民事立法的体系化。在我国,在民法典之外还存在大量的单行法,如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民法典的颁布,使各个民商事单行法在民法典的统帅下,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化的整体。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就像树根、主干与枝叶之间的关系。民法典是树根和主干,而民事单行法是枝叶,其必须以民法典为基础和根据。民法典的颁布促进了民商事法律的体系化。

  民法典的颁行有助于制度的科学化,为良法善治奠定基础。在我国,由于以前没有民法典,许多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不能通过民事法律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留下了法律调整的空白。这些法律空白一般是通过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地方性规章予以填补的。而一些规章难免出现不当限制公民私权,或者变相扩张行政权的现象。民法典颁布后,其作为上位法,可以有效指导行政法规等,有利于避免民法规范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的矛盾冲突,可有效防止政出多门,保障交易主体的稳定预期,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四)加强民法典培训,了解民法典为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供了哪些保障。

  “人民的福祉是更高的法律。”编纂民法典,就是顺应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求,形成更加完备、更加切实的民事权利体系,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较为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使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民法典共有1260条,分为7编。在这7编里,表面上看,好像显得比较散,但实际上民法典具有非常严谨的逻辑体系,实际上有一根红线或者说一根主线,把民法典串联在一起,形成了非常具有逻辑性的整体。这根红线是什么呢?这就是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总则编实际上就是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把民事权利确认和保护的基本规则确定下来。比如,总则编规定的民事主体,实际上就是权利主体;关于民事权利的具体列举就是关于民事权利体系的构建;它是法律行为和代理围绕着民事权利的行使而展开的,或者说是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时效实际上就是关于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这是总则编关于民事权利的行使确认的基本规则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维护人格尊严;(二)维护人身安全;(三)维护财产安全;(四)保障安居乐业;(五)维护生态环境。

  (五)加强民法典培训,学习民法典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供的基本遵循。

  民法典具有基础性和典范性,它是公民权利保护的宣言书,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依法行政的基本依循,也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基本遵循。

  民法典对于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作用表现在:一是资讯集中,方便找法。二是统一裁判依据。三是提升执法和司法人员的能力。民法典颁布后,如果执法和司法人员都能够真正学懂、弄通民法典的规则,就可以基本把握处理和裁判民事纠纷的基本规则,并能够按照体系化的思维方式处理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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